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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農林畜牧科

  •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每件收取新臺幣200元。
  •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3,000元;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新臺幣1,500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
  • 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
    • 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500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300元。
    •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一單位收取新臺幣500元;每增加一單位加收新臺幣300元。
  • 申請許可設置休閒農場者,每件收取新臺幣10,000元。但未涉及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
  • 申請核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