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備齊以下資料,向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經營計畫 (依所申請之農業設施種類填具「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15、18、20、22條規定之敘明項目),舉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敘明項目」如下:
- 設施名稱。
- 設置目的。
- 生產計畫。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 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 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 設施建造方式。
-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 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查詢函及其答覆函影本):
1.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申請之地號是否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申請之地號是否位於河川、海堤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內管制使用。
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如需於灌溉溝上搭跨橋時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