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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計畫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上版日期:2018-08-28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特訂定之。

二、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共同分攤支應,並由經濟部統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三、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15日止。

四、  補助對象適用範圍:

(一)   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   使用燃煤或燃料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本計畫所稱工業鍋爐,指以重油或煤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水之設備

五、  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設備內容、預算金額:

(一)   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   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   預算金額:107年度:新臺幣140萬元;108年度:新臺幣140萬元。

六、  作業時程與流程:

(一)   申請期間:支用107年預算者,申請期間為自本計畫生效後至107年9月14日;支用108年預算者,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29日。

(二)   受理申請編號

          本府將以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

(三)   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請至本府建設處官網下載)

  1.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
  2.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
  3. 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
  4. 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
  5. 申請人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審查程序

  1. 受理申請階段
  1. 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府將書面通知完成受理申請。
  2.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7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逕予以退件。
  1. 實地勘查申請階段
  1. 申請人於汰換鍋爐設備後,應符合「鍋爐檢查合格證」後,於當年度10月3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府鍋爐已改善完工,本府將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
  2. 本府將於實地勘查後十日內,將勘查紀錄併同本補助案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  請款受理申請期限、補助優先順序、申請書表及審查程序、注意事項:

(一)   請款受理申請期限

         自收到本府實地勘查核准函起至當年度11月15日止(例如:申請107年補助者須於同年11月15日前請款;申請108年補助者則於該年11月15日前請款)。

(二)   補助優先順序

         本府將依申請日期作為補助之優先順序,本府審查通過後函文通知申請人預定補助金額,補助期間如經費用罄或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三) 請款文件

1.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 補助款領據。

3. 竣工證明表。

4. 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

5. 工廠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

7. 鍋爐檢查合格證(工廠於汰換鍋爐設備後,應符合「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並取得鍋爐檢查合格證)。

(四)   審查程序

  1. 自收受本府實地完成驗收書面通知日起,15日內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款(最晚不得晚於當年度11月15日)。
  2.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收受本府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文件仍不全者,得予駁回。文件齊全並書審合格者並經本府派員實地查驗合格後,始得撥付補助款。
  3. 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將一次撥付補助款。

(五)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經本府核定受理申請後,應於當年度10月30日前完成鍋爐設備相關改善工程,如107年10月30日前尚未完工,則不予納入107年度完成改善鍋爐座數,且不得以當年度補助款支應,本府不予補助。
  2. 107年度核撥經費,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本,其日期應於民國107年1月1日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之間;108年度核撥經費,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本,其日期應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之間。
  3. 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安裝廠商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具切結書並提出說明後,另以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代替。

八、  考核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本府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補助設施查核,確認補助設施正常使用,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三)   如有實際執行形與核定內容不符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修正補充之。

十、 本計畫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