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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新增物種199種;公告前已持有者,應於106年6月30日前辦理登記。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上版日期:2017-04-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29日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正新增國內海洋物種「福爾摩沙偽絲珊瑚」及「柴山多杯孔珊瑚」2種列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國際物種則參考華盛頓公約第15、16次會員大會決議之爬蟲綱附錄二名錄,將197種野外族群受生存威脅之物種,包括瑤山鱷蜥、豬鼻龜、南美側頸龜屬(黃頭側頸龜除外)及亞洲產之地龜,如閉殼龜屬所有種、琉球地龜、黑胸葉龜、黃頭廟龜、亞洲山龜、亞洲巨龜、太陽龜、馬來食蝸龜、安南擬水龜、日本石龜、眼斑龜、四眼龜、粗頸龜等動物,列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本次公告新增物種,如民眾於公告前即已持有,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於公告生效後2個月內,即106年6月30日前,持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申請表(可於市政府首頁—主題入口—網路e櫃便民服務系統—建設處—農牧科下載)、身分證明文件、相關野生動物證明文件(如華盛頓公約輸出許可證或國內商家開立之購買證明),及清楚可供辨識之照片,向本府辦理登記,經核發登記卡後,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此次公告野生動物物種係適用野生個體,亦即野生個體須依照前述規定辦理,如屬合法輸入並持有合法輸入文件之人工繁殖個體,則無須辦理登記。民眾如有疑義,可逕向所在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洽詢。

另為方便民眾查閱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本次修正乃依據物種分類原則,將名錄分為: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等七項次,且依據「臺灣物種名錄」(TaiBNET)網站,就臺灣地區原生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同步更新物種分類地位、學名及中文名稱。

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許可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而一般類野生動物捕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須事先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提醒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此外,開發行為若有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棲息時,應提出對保育類野生動物影響最少或降低衝擊之計畫,在有效監管下,產業與生態方能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