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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核准工廠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上版日期:2010-07-12

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核准工廠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 來文文號:經濟部工業局工中字第09905009470號 來文日期:99年07月06日 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99年6月2日公布修正,並於99年6月4日生效,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核准工廠登記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民眾如欲瞭解工廠登記情形,可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工廠如因特別原因對於核准工廠登記內容仍有書面佐證之需求者,得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證明,惟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1,000元。 優點: 1. 行政機關間資訊共享,減少民眾申辦業務應備書件。 2. 透過網路查詢,即時瞭解工廠登記現況料。 3. 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及落實便民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