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地區範圍: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
之下列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
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
用)之土地,且位於左列範圍內者: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
租之耕地為限。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農地及現耕農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申請農地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現耕農地近1個月內現況相片。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97年7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
四、受理申請地點:本市東、西區區公所。
五、其他如有未盡明瞭者請逕洽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社建課或本府
建設處農林畜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