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若自行經營滿2年後,依法可以申請轉讓。 不需再使用攤舖位的攤商,應申請放棄使用,不應有攤舖位為自己的財產的心態,希冀藉由轉讓方式,獲取其他利益。本府為有效規劃利用管理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未來將朝攤舖位禁止轉讓的方向管理公有零售市場的攤舖位,以免造成後續不良的影響。
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若自行經營滿2年後,依法可以申請轉讓。
不需再使用攤舖位的攤商,應申請放棄使用,不應有攤舖位為自己的財產的心態,希冀藉由轉讓方式,獲取其他利益。本府為有效規劃利用管理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未來將朝攤舖位禁止轉讓的方向管理公有零售市場的攤舖位,以免造成後續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