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1日起,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三年為限。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