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茲因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農業部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是日改制為農業部,為使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及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用詞,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