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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嘉義市政府產業振興計畫-

  • 發布單位:建設處
  • 上版日期:2026-01-22

115年度嘉義市政府產業振興計畫

壹、 目的:114年7月本市受丹娜斯風災衝擊,緊接著8月受到美國對台關稅影響,對台灣經濟造成嚴重衝擊,業界已明顯感受到出口壓力加劇,訂單不確定性升高,甚至出現無薪假等風險,連帶影響勞工權益,也間接影響本市產業及商圈消費市場,因此為協助企業度過難關並振興經濟,期望透過本計畫的施行,帶動經濟消費,活絡商圈買氣,進而帶動本市經濟成長。

 

貳、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 辦理時間:

115年3月2日起受領民眾兌領,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受理申請。

 

肆、 補助總經費:本府編列經費新臺幣2,500萬元。

 

伍、 補助計畫方案及標準:振興商圈夜市劵計畫經費編列2,500萬元。

一、      振興商圈夜市劵計畫:

(一)  申請對象: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   補助預算:本項補助編列經費新臺幣2,500萬元。

(三)   補助標準:申請人持115年2月1日起稅籍設在嘉義市店家消費之發票,累計發票金額滿2,000元,即可向本府申請1份200元(2張面額100元)振興商圈夜市劵,每人申請以600元為上限。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受理日期:115年3月2日起,周一至周五(上班日)9:00至16:00開放受理申請,每日800份申請名額,依序受理申請至本項計畫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2. 受理地點:嘉義市政府1樓中庭(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3. 申請人應攜帶下列文件至受理地點申請兌換振興商圈夜市劵: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印章。

(2)     於嘉義市店家消費之統一發票:

Ø  統一發票開立日期需於115年2月1日後。

Ø  賣方稅籍登記需登記於嘉義市。

Ø  買受人不得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

4.     代領:申請人如無法親自至本府公告受理地點兌換,可委託代理人攜帶前項所列文件,至受理地點兌換,每人每次申請5人份為限(包含本人)。

5.     振興商圈夜市劵使用說明:

(1)每張面額100元,具有防偽造功能,背面需蓋兌換單位(本案執行單位)印章。

(2)振興商圈夜市劵可使用於本市店家及攤商,使用期限自115年3月2日至115年6月30日,逾期失效,未使用之振興商圈夜市劵不得主張更換現金。

(3)本劵若使用於非本市店家攤商,本府有權追回商圈夜市劵款項。

 

陸、 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依本府受理現場號碼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二、  民眾於振興商圈夜市劵計畫及滿千送百補助計畫所兌換發票不予發回,發票由本府隨機捐贈本市社福團體。

三、  申請人申請補助之同一張發票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  振興商圈夜市券使用期限自115年3月2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逾期失效,如未使用不得主張換為現金。

五、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柒、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114及115年度之預算項下支應。

捌、 其他: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本府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