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業者應遵守於本府准許之可設攤路段及時段範圍內營業,即應於下午5時至隔日上午6時,並於攤販整齊線內之適當地點營業,並遵循有關營業規範,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對於違反設攤時段規定、設置固定設施及有關道路交通管制、廢棄物、噪音、消防安全、污水排放及商品衛生法令等行為者,本府依各該法令業管單位或機關告發處罰。
攤販業者應遵守於本府准許之可設攤路段及時段範圍內營業,即應於下午5時至隔日上午6時,並於攤販整齊線內之適當地點營業,並遵循有關營業規範,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對於違反設攤時段規定、設置固定設施及有關道路交通管制、廢棄物、噪音、消防安全、污水排放及商品衛生法令等行為者,本府依各該法令業管單位或機關告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