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商圈之產業傳承及發揚,展現地方特色生活風格,帶動消費經濟,提供店家特色改造之需求申請,並安排專家學者顧問團進行訪視診斷作業,從商家背景故事、特色商品及服務,導入品牌再造、服務升級、創造行銷亮點,協助商圈之特色產業發展,品牌經營能量再升級,迎接新世代商機、打造區域亮點,特訂定本計畫。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業者應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函3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60%:
- 核定通知函。
- 領據(受補助商業/公司存摺封面影本,附件4)。
- 公司或商業最新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切結書(附件5)。
- 修正後之計畫書。
- 申請單位聲明書及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6)。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業者應於最遲於114年10月31日(五)前,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剩餘補助款。
- 領據(受補助商業/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及經費總支出明細表(附件4)。
- 補助款支用單據(依會計科目依序編列成冊)與相關佐證資料(附件4)。
- 結案成果報告2份(含可編輯檔案,附件7)。